7月8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
2025年7月3日晚,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在排查整治中发现,旺卢村石公岭有人疑似在临时铁棚内非法炼油,排查组要求业主立即停止作业。
7月4日上午,玉州区组织公安、市场监管和仁东镇等单位对该作坊进行联合调查,并责令停业。经查,涉事人李某于2025年4月上旬在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旺卢村石公岭一处临时铁棚内进行猪油炼制并销售。该作坊无营业执照,属间歇性生产,累计生产猪油2540公斤,涉案金额1.59万元。所炼制猪油均销售至附近一油脂公司作为工业油脂使用,未流向食品生产经营领域。
目前,相关部门已对李某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部分网友对该通报的讨论。
有网友表示不理解,认为只是炸点猪油,为什么会被监管部门执法和通报?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进行了法律解读。
陈平凡认为,从法律层面来看,广西玉林李某非法炼油案件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李某行为的违法性质
李某在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旺卢村石公岭的临时铁棚内进行猪油炼制并销售,但该作坊无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李某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猪油炼制和销售活动,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虽然所炼制猪油均销售至附近一油脂公司作为工业油脂使用,未流向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但如果其生产原料的来源、生产过程不符合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还可能违反《食品安全法》(倘若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例如,若其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随意排放,污染环境,就违反了环保法的规定。
二、相关部门的处理依据
相关部门已对李某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进入涉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等职权。
三、此事件的法律警示意义
该事件提醒所有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和营业执照,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生产经营。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此事件表明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市场的日常排查和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环保等多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实习生涂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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