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董芳芳
持剪刀伤人致死的精神病患者,是否会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一话题,正引起热议。
8月10日,南昌市青云谱区发生一起伤人案件。8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发布通报,犯罪嫌疑人席某某(男,23岁,江西高安人,有精神疾病诊疗史)持剪刀对刘某某和施某进行伤害,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施某经送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图源:央视新闻)
一纸通报叙述了一个葬送在花季的无辜少女,但公众的愤怒与恐惧无法轻描淡写。
席某某已被控制,但不少网友人在评论区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因为精神疾病诊疗史,而被判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若不承担刑事责任,后续的强制医疗程序能否确保他不再危害社会?
公众的焦虑可以理解,有一点我们需要澄清:“精神病患者”犯罪并不是完全不担责。我国《刑法》第十八条,依据精神病患者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规定精神病患者犯法后可能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承担部分刑事责任或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目前警方通报中只标明了“席某某”有精神疾病诊疗史,但其患病程度、及其在伤人的时候是否属于犯病阶段,这些我们还尚未明了。但这些具体情形,也正是席某某量刑的重点。
评论区网友之所以对此事如此激愤,除了对被害人的同情外,更是害怕犯罪分子以“精神病”的由头逃脱法律制裁或者被免予部分刑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实行的责任能力分层制度,但作为区分依据的精神病人发病状况的“司法鉴定标准”却并不明确,这就容易被一些人钻了法律的漏洞。
“席某某”最后到底如何定罪,我们期待后续的进一步调查,能够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既不因精神病标签而轻纵犯罪,也不因舆论压力而忽视程序正义。也期待未来相关法律细节得以进一步完善,使鉴定结论更科学,让判罚结果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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